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處罰(水法、防洪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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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水務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水務局河湖管理科 |
基本編碼 | 370219031000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5291XN3370219031000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事項版本 | 11.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辦理形式 | 暫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聯辦機構 | 暫無 |
辦理方式 | 暫無 | ||
處罰適用種類 |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網辦深度 | 信息發布 | ||
本事項支持 | 暫無 | ||
受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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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菏澤市牡丹區黃河路政務服務大廳 咨詢電話:0530-6169380 咨詢網址:http://hzzwfw.sd.gov.cn/hz/public/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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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投訴方式 |
投訴電話:0530-616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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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菏澤市開發區湘江路899號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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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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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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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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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處罰(水法、防洪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受理審查辦結 7 齊元田 河湖管理科 科長 河湖管理科 以實際辦理結果為準 審查標準
相關政策法規 -
送達方式 窗口領取
郵寄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結果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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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文書類型 | 其他 |
結果樣本 |
【政府規章】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 | |
制定機關 | 山東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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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1年6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第二次修訂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對個人處以50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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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 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四十四條: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或山東省水利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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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澤市人民政府:菏澤市牡丹區中華路1009號 山東省水利廳: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27號 |
電話 | 菏澤市人民政府:0530-5310610 山東省水利廳:0531-66572192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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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澤市中山路66號 |
電話 | 0530-5192551 |
暫無中介服務
1、監督電話
0530-616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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