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初審省司法廳事權事項) |
基本編碼 | 00011210200002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12102000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事項版本 | 26.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網上辦理 快遞申請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馬紅春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0-5127162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號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暫無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網辦深度 | 全程網辦 | ||
本事項支持 | 互聯網咨詢 互聯網收件 互聯網預審 互聯網受理 互聯網辦理 | ||
受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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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詢電話:0530-5127162 咨詢網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詢郵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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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123號投訴建議窗口 投訴電話: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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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稱:綜合受理窗口 窗口編號:101-106 受理時間: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提供材料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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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律師執業證書注銷登記表 |
表格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內容填寫完整、真實有效 【展開】 | 內容填寫完整、真實有效 | |||||
(二) |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申請表 |
文本類; |
紙質、電子 |
2份 |
規范齊全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國資所占編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申請變更執業機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要提交有關部門或單位同意調動、辭職、除名的文件或者證明材料。 【展開】 | 填報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
(三) | 律師執業證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律師執業證原件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律師執業證原件 | 律師執業證原件 | |||||
(四) | 律師執業證舊證及二寸藍底照片 【展開】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通用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照片大小要求在200K以內 【展開】 | 本人照片 |
-
受理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 5 審查標準
符合受理條件 -
審查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審核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 3 審查標準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決定 3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審核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 3 審查標準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制證發證 4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制作證件并頒發 7 審查標準
制證材料齊全 -
送達方式 窗口領取
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
律師執業證 | |
結果名稱 | 律師執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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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文書類型 | |
結果樣本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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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執業機構在本行政區域的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 (二)受理對律師的舉報和投訴; (三)監督律師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四)掌握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查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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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執業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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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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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3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為了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調整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316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3市實施(第二批),將61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以外的其他13個設區的市實施,將240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將103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國家級開發區實施。 二、認真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下放和銜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具體銜接方案,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決定完成相關行政權力事項辦理的交接工作。在調整事項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繼續做好受理、審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脫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需要使用國家統一信息系統或者與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溝通與協調工作,避免因事項調整影響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順利實施。 三、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島西海岸新區和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決定及時調整相應的權責清單,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強對調整事項承接部門或者單位的監督,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對調整事項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相關事項的管理職責,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提高監管效率,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實施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對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依法簽訂委托協議,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對直接下放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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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的,除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應當依照《律師法》、司法部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有關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的規定,先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參加為期1年的實習。香港居民參加實習,可以安排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進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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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ǘ┮圆徽斒侄纬袛垬I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ㄋ模娜嗣穹ㄔ骸⑷嗣駲z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ㄎ澹┚芙^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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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申請執業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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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并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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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律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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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医y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ǘ┞蓭焻f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ㄈ┥暾埲说纳矸葑C明; ?。ㄋ模┞蓭熓聞账鼍叩耐饨邮丈暾埲说淖C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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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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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應當根據《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與申請執業相關的證明材料。 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提交的身份證明和其他在臺灣地區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臺灣地區的公證機構公證,同時還應當書面說明是否具有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或者外國律師資格以及是否受聘于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或者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情況。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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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獲準執業的臺灣居民,有違反《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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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執業進行監督、指導。 ......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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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應當依照《律師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擬聘其執業的內地律師事務所住所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準予申請人在內地執業的決定。 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同時還須說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律師資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情況。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由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或者澳門律師公會出具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的申請人在香港、澳門的執業經歷、年限的證明。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核予以頒發律師執業證的,應當自頒證之日起30日內將獲準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名單及執業登記材料報司法部備案。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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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臺灣居民申請律師執業,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具體許可程序,根據《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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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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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2022年12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為了保障和促進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高質量發展,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以下簡稱起步區)建設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協調和先行先試保障機制,研究解決起步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為起步區改革創新提供制度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濟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規劃發展、政策實施、體制創新、項目建設等方面給予起步區支持。 二、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起步區管委會)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委托濟南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規定履行賦予的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和下放的部分省級經濟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法推進起步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 三、除省人民政府規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外,省級經濟管理權力事項可以下放起步區實施;具體下放的事項,由起步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則,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接,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和權力責任。 四、起步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權責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起步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核定的總量內,設立職能機構,按照程序報經批準并備案。起步區管委會職能機構按照規定歸口行使市、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職權。 起步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可以將其接受委托事項以外的有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依法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 五、起步區可以在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園區管理等領域設立具有特定職能的法定機構,承擔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六、起步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創新選人用人、人才交流機制,實行績效激勵機制。 七、鼓勵起步區在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方面先行先試,優先支持起步區復制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新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經驗政策。 支持起步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區內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改革創新,并在政策、資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在起步區改革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八、起步區管委會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健全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優化政務服務機制,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起步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接受監督。 九、起步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起步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督促職能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十、起步區管委會依法對起步區范圍內的土地進行管理。 起步區重點建設項目新增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和濟南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鼓勵起步區的工業、倉儲、研發等產業用地實行多用途綜合利用,推進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十一、起步區因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權機關提出建議。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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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二)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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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 |
發布號令(文號) | 魯政發〔2020〕11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6號)和山東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1號)要求,為盡可能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以下簡稱“兩區”)更多自主發展、自主改革、自主創新的省級行政權力,支持“兩區”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不能行使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清單之外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由“兩區”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情況分步分批承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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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苓^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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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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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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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医y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ǘ┞蓭焻f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ㄈ┥暾埲说纳矸葑C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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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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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2022年1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1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一、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將68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設區的市實施,將1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縣(市、區)實施,將13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實施,將2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青島西海岸新區實施,將76項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省級新區實施。 二、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委托和銜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與具備承接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依法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具體權限、承接主體、雙方權利和義務等。雙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權限和程序調整權責清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等,完成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的交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承接主體及其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等內容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承接主體的人員培訓、業務指導,建立健全審批監管銜接機制;承接主體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標準、工作要求實施相關行政權力事項,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在委托實施范圍內,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分步分批委托實施;對不能委托實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開通“綠色通道”,采取“緩沖期”管理等措施。 三、加強行政權力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監督管理,落實行業監管責任,明確委托實施監管細則,完善監管措施,定期開展委托實施情況專項評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省級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地在對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并報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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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評估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情況和總體執業水平,制定律師隊伍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加強律師執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對律師執業的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考核工作; (三)組織對律師的表彰活動; (四)依法對律師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監督、指導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五)辦理律師執業核準、變更執業機構核準和執業證書注銷事項; (六)負責有關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執業情況、管理事務等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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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律師因違反本法規定,在受到警告處罰后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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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屬于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律師的,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參加由內地地方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于1個月的集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前款規定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律師應當通過擬聘其執業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申請參加培訓。申請培訓,除按照實習管理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交由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或者澳門律師公會出具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的申請人在香港、澳門執業經歷、年限的證明。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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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2020年6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為了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以下簡稱兩區)改革創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作如下決定: 一、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級、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兩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清單,清單之外的省級、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可以下放兩區實施。 二、省和兩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后,兩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情況擬定用權需求清單,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則,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接,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和權力責任;對未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行使。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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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h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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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參加內地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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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1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獲準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有違反《律師法》、司法部有關律師執業管理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的,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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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ǘ┫蚍ü?、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ㄈ┫蛩痉ㄐ姓块T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ㄋ模┕室馓峁┨摷僮C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ㄎ澹┙邮軐Ψ疆斒氯素斘锘蛘咂渌?,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ò耍┌l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ň牛┬孤秶颐孛艿?。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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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ㄒ唬┧阶越邮芪?、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ㄈ├锰峁┓煞盏谋憷踩‘斒氯藸幾h的權益的; ?。ㄋ模┬孤渡虡I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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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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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律師執業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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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根據《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規定,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參加為期一年的實習,并經當地地方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臺灣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實習,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實務訓練以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及代理有關涉臺民事案件的訓練為主,并遵守有關實習規定和紀律。 接收臺灣居民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擅長辦理相關業務的律師指導實務訓練。一名指導律師只能指導一名臺灣居民實習。 臺灣居民實習,應當確保參加實習的時間。因故暫停實習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并應當由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將其暫停實習的原因和時間報所在地地市級律師協會備案。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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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二)經所在單位同意。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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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5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臺灣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 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還應當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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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情況,制定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執業的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考核工作,指導對律師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實行備案監督; (六)受理、審查律師執業、變更執業機構、執業證書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執業許可、變更、注銷等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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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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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律師執業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執業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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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ㄈ┰诼蓭熓聞账鶎嵙暆M一年; ?。ㄋ模┢沸辛己?。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山東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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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50號 |
電話 | 0531-51781827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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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
電話 | 0531-8169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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