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基本編碼 | 00012312700201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23127002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事項版本 | 18.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網上辦理 快遞申請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柴晴雯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0-5127160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號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暫無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網辦深度 | 全程網辦 | ||
本事項支持 | 互聯網咨詢 互聯網收件 互聯網預審 互聯網受理 互聯網辦理 | ||
受理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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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詢電話:0530-5127160 咨詢網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詢郵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123號投訴建議窗口 投訴電話:0530-5168930 投訴網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投訴郵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稱:綜合受理窗口 窗口編號:101-106 受理時間: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提供材料依據 | 備注 |
---|---|---|---|---|---|---|---|---|---|---|---|---|---|---|---|---|
(一) | 醫師執業、變更執業、多機構備案申請審核表 【展開】 |
表格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按要求填報。 | 材料齊全 | |||||
(二) | 醫療機構為醫師離崗備案的,需提交山東省醫師離崗備案申請表及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展開】 |
表格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由醫師當前主要執業機構初審辦理。 【展開】 | 真實有效 | |||||
(三) | 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 【展開】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2寸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窗口提交 |
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 【展開】 | 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 | ||||
(四) | 醫療機構為醫師取消離崗備案的,需提交山東省醫師取消離崗備案申請表及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展開】 |
表格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由原離崗備案機構初審蓋章后提交。 【展開】 | 真實有效,內容完整。 | |||||
(五) | 擬聘用機構的聘用證明 |
文本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首次注冊的聘用崗位與擬登記執業范圍相符;規培人員首次注冊需注明規培開始時間與結束時間。 【展開】 | 真實有效;規培時間與醫師注冊系統申請時間相符。 【展開】 |
-
審批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做出許可決定 審查標準
符合法律規定 -
審核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技術審核 審查標準
符合法定標準 -
受理 3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收件受理 審查標準
符合法定形式 -
送達方式 窗口領取
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
醫師執業證書 | |
結果名稱 | 醫師執業證書 |
---|---|
結果文書類型 | |
結果樣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四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注冊。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申請人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除有本法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準予注冊,將注冊信息錄入國家信息平臺,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五十四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紀律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一年至三年內禁止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三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 (三)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六)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 |
電話 | 0530-5127118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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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澤市開發區中山路東段66號 |
電話 | 0530-5192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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