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縣級教育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基本編碼 | 00010511500301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05115003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事項版本 | 18.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網上辦理 快遞申請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張良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0-5127163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號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暫無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網辦深度 | 全程網辦 | ||
本事項支持 | 互聯網咨詢 互聯網收件 互聯網預審 互聯網受理 互聯網辦理 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互聯網電子證照反饋 | ||
受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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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詢電話:0530-5127163 咨詢網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詢郵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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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123號投訴建議窗口 投訴電話: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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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稱:綜合受理窗口 窗口編號:101-106 受理時間: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提供材料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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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系統在線核驗未通過的,需提交學歷證書,國(境)外學歷應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認證書》 【展開】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在全國教師資格信息系統報名時按網站提示要求填寫學歷信息、上傳學歷證書照片,系統提示核驗通過的不需交本項材料,否則應提交本人畢業證和學信網《高等教育學歷信息備案表》。國(境)外學歷應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認證書》(材料提交方式按認定機構公告要求執行)。 【展開】 | 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申請認定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學歷是否有效以國家學信網驗證結果為準 【展開】 | ||||||
(二) | 山東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展開】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其他 |
申請人按認定機構公告要求,持體檢表到認定機構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展開】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材料提交方式按認定機構公告要求執行 【展開】 | 體檢合格,符合體檢標準的各項要求。 【展開】 | |||
(三) | 二代身份證(需在有效期內)原件 【展開】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政府部門核發 |
公安部門頒發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材料提交方式要求按認定機構公告要求執行 【展開】 | 二代身份證且在有效期內。 | |||||
(四) | 本人戶口本或集體戶口證明(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的須提交)或居住證(在居住地申請認定的須提交) 【展開】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材料提交方式要求按認定機構公告要求執行 【展開】 | 戶主頁、索引頁及個人信息頁清晰,戶籍為認定機構所在市(縣、市、區)戶籍。居住證申領地為認定機構所在市(縣、市、區),且居住證在有效期內。 【展開】 | ||||||
(五) | 報名系統在線核驗未通過的,需提交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展開】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在全國教師資格信息系統報名時按網站提示要求填寫普通話證書信息、上傳證書照片,系統提示核驗通過的不需提交本項材料,否則應提交本人普通話證書(材料提交方式按認定機構公告要求執行) 【展開】 | 達到普通話水平測試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 【展開】 |
-
申請人網上報名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申請人網上報名 10 審查標準
報名系統對申請人員進行實名認證,校驗報名信息是否完整,關聯比對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信息、師范生職業能力證書信息和已取得的教師資格信息,并對普通話證書、學歷證書和學籍信息真實性進行初步核驗,符合系統報名規則的受理報名,進入網報待確認狀態,待下一環節由認定機構確認點進行現場確認。 【展開】 -
現場確認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相應認定機構確認點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核 5 審查標準
依據當年度全省和該認定機構發布的教師資格認定公告中規定的申請對象范圍、申請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等要求進行審核。 -
認定審批 3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相應認定機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認定通過的結論與在國家系統中進行編號導出 5 審查標準
對上一環節審核通過人員進行復審,審核依據為當年度全省和該認定機構發布的教師資格認定公告中規定的申請對象范圍、申請條件要求和應提交的材料等。 -
發放教師資格證書 4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認定機構制發證書 5 審查標準
依據認定通過人員名單審核發放教師資格證書 -
送達方式 窗口領取
郵寄送達
教師資格證書 | |
結果名稱 | 教師資格證書 |
---|---|
結果文書類型 | |
結果樣本 |
《教師資格條例》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教師資格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8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梢砸笊暾埲搜a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 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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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td>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
《教師資格條例》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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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教師資格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8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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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二十五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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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制定機關 | |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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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制定機關 | |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
《教師資格條例》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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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教師資格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8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 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教師資格條例》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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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教師資格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8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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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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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td>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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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 |
電話 | 0530-5127118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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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澤市開發區中山路東段66號 |
電話 | 0530-5192521 |
暫無中介服務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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