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
基本編碼 | 00012312700203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6164883000123127002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事項版本 | 18.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網上辦理 快遞申請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柴晴雯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0-5127160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號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暫無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網辦深度 | 全程網辦 | ||
本事項支持 | 互聯網咨詢 互聯網收件 互聯網預審 互聯網受理 互聯網辦理 | ||
受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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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窗口 咨詢電話:0530-5127160 咨詢網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咨詢郵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123號投訴建議窗口 投訴電話:0530-5168930 投訴網址:http://hzzwfw.sd.gov.cn/hz/message?null 投訴郵箱地址:zhslz@hz.shandong.cn |
||
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1-106窗口 窗口名稱:綜合受理窗口 窗口編號:101-106 受理時間: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提供材料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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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 【展開】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無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窗口提交 |
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 【展開】 | 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 | ||||
(二) | 擬聘用機構的聘用證明 |
文本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無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首次注冊的聘用崗位與擬登記執業范圍相符;規培人員首次注冊需注明規培開始時間與結束時間。 【展開】 | 真實有效;規培時間與醫師注冊系統申請時間相符。 【展開】 | |||||
(三) | 醫療機構為醫師離崗備案的,需提交山東省醫師離崗備案申請表及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展開】 |
表格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非必要 |
由醫師當前主要執業機構初審辦理 【展開】 | 真實有效 | |||||
(四) | 醫師執業、變更執業、多機構備案申請審核表 【展開】 |
表格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無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暫無 | 材料齊全 | |||||
(五) | 醫療機構為醫師取消離崗備案的,需提交山東省醫師取消離崗備案申請表及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展開】 |
表格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非必要 |
由原離崗備案機構初審蓋章后提交。 【展開】 | 真實有效,內容完整。 |
-
暫無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暫無 審查標準
暫無 -
送達方式 窗口領取
郵寄送達
醫師執業證書 | |
結果名稱 | 醫師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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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文書類型 | |
結果樣本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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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及時予以公告,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規定通過網站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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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對醫師從事特定范圍執業活動的資質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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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并對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給予警告,并對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港澳臺人員申請在內地(大陸)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籍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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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申請重新執業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醫療衛生機構、行業組織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注冊。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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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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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醫師的監督管理,規范其執業行為,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注冊。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申請人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除有本法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準予注冊,將注冊信息錄入國家信息平臺,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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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注冊,廢止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醫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職權發現醫師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注銷注冊,廢止醫師執業證書。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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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五十四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紀律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一年至三年內禁止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三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 (三)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六)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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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六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注冊。 執業助理醫師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 第十八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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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從事醫師職業的期限未滿; (三)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不滿二年; (四)因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銷注冊不滿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請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不予注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并說明理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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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第五條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七)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八)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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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醫師個體行醫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執業醫師個體行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個體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發現有本法規定注銷注冊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廢止醫師執業證書。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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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九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因參加培訓需要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 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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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
醫師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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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到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醫師從事下列活動的,可以不辦理相關變更注冊手續: (一)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 (二)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 (三)在醫療聯合體內的醫療機構中執業。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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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七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范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第八條 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九條 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條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對于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注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一條 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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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 |
電話 | 0530-5127118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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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澤市開發區中山路東段66號 |
電話 | 0530-5192521 |
暫無中介服務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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