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拒絕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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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 |
基本編碼 | 370222002000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5721957370222002000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事項版本 | 13.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辦理形式 | 暫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行使層級 | 分級管理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聯辦機構 | 暫無 |
辦理方式 | 暫無 | ||
處罰適用種類 |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旅行社 |
網辦深度 | 信息發布 | ||
本事項支持 | 暫無 | ||
受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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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咨詢電話:0530- 5829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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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投訴方式 |
信件郵寄的接收地址:菏澤市牡丹區牡丹北路大學嘉院東臨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5樓500房間 投訴電話:0530- 5829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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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菏澤市牡丹區牡丹北路大學嘉院東臨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5樓500房間 受理時間:正常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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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暫無
-
立案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案源審查 7個工作日 樊祥鵬 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 科室負責人 執法三科 立案 審查標準
是否違法違規 -
調查取證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收集證據 45個工作日 樊祥鵬 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 科室負責人 執法三科 查證屬實 審查標準
全面、客觀、公正 -
審查和決定 3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制作處罰決定書 3個月內 樊祥鵬 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 科室負責人 執法三科 決定處罰 審查標準
情節輕重 -
結案歸檔 4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結案報告 15日內 樊祥鵬 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 科室負責人 執法三科 統一歸檔 審查標準
手續是否齊全 -
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
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處罰決定; | |
結果名稱 | 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處罰決定; |
---|---|
結果文書類型 | 其他 |
結果樣本 |
【法律】 旅游法 |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大 |
---|---|
依據名稱 | 旅游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國家主席令第3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旅游法》(2013年4月通過)第一百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
---|---|
地址 | 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務服務大廳一樓東南角 |
電話 | 0530-5127120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澤市牡丹區昆明路與八一路交匯處西北角 |
電話 | 0530-12368 |
暫無中介服務
1、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拒絕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
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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