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應急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應急管理局(受省應急廳委托實施) |
基本編碼 | 00017010300001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53066Q3000170103000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是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事項版本 | 29.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網上辦理 快遞申請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王平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0-5168030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專區111號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受委托組織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上級委托 | 是否公示 | 是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暫無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網辦深度 | 全程網辦 | ||
本事項支持 | 互聯網咨詢 互聯網收件 互聯網預審 互聯網受理 互聯網辦理 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互聯網電子證照反饋 其他 | ||
受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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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區111號窗口 咨詢電話:0530-5168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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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投訴建議123號窗口 投訴電話: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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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區111號窗口 窗口名稱:綜合受理窗口 窗口編號:111 受理時間: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提供材料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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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歷證明 |
其他; |
電子 |
0份 |
政府部門核發 |
政府電子證照庫 |
必要 |
A4 | A4 | |||||||
(二) |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核申請表 |
文本類; |
紙質、電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內容真實、準確 | 內容真實、準確 | |||||
(三) | 個人健康書面承諾 |
文本類; |
紙質、電子 |
2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內容真實、準確 | 內容真實、準確 | |||||
(四) | 身份證 |
其他; |
電子 |
0份 |
政府部門核發 |
政府電子證件庫 |
必要 |
A4 | A4 |
-
受理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5 審查標準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審查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核查 10 審查標準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 -
審核 3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對審查人員的審查結果進行核對 2 審查標準
對審查過程、審查結果進行審核 -
審批 4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經分管廳長審查簽字 2 審查標準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 -
制證/發證 5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制作證件并發放 1 審查標準
根據審批意見,制作證書并送達 -
送達方式 窗口領取
郵寄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 |
結果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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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文書類型 | |
結果樣本 |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公布)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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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公布)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荚囉煽己税l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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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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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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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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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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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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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省政府令第351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附件:委托實施的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第八十七項 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委托省級新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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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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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2010年5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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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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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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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省政府令第320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附件: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第五十六項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下放至青島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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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公布)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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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公布)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參加不少于24學時的專門培訓,持培訓合格證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業向當地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考試申請。經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合格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新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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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發布號令(文號) | 2021年1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告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第10項規定,特種作業人員職業資格的實施部門是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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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2010年5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公布)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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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公布)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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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公布)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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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公布)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全國范圍內有效。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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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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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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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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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人員由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實施準入管理。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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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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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制定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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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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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50號 |
電話 | 0531-51781827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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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47號 |
電話 | 0531-81691000 |
暫無中介服務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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