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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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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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應急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應急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基本編碼 | 370225205000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53066Q3370225205000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事項版本 | 11.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辦理形式 | 暫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否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受委托組織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同級委托 | 聯辦機構 | 暫無 |
辦理方式 | 暫無 | ||
處罰適用種類 | 警告 罰款 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相關企業 |
網辦深度 | 信息發布 | ||
本事項支持 | 暫無 | ||
受理條件 |
|
||
咨詢方式 |
咨詢電話:05305788031 |
||
監督投訴方式 |
投訴電話:05305310886 |
||
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泰山路5001號 菏澤市應急管理局203室 受理時間: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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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暫無
-
立案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以事實為依據 5個工作日 行政執法人員 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 工作人員 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 立案完畢 審查標準
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1)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2)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3)屬于本部門管轄; (4)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序;(5)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 【展開】 -
告知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以事實為依據 3個工作日 行政執法人員 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 工作人員 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 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審查標準
具有管轄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
處罰 3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以事實為依據 15日 行政執法人員 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 工作人員 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 對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 審查標準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展開】 -
送達方式 其他
結案 | |
結果名稱 | 結案 |
---|---|
結果文書類型 | 其他 |
結果樣本 |
【行政法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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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國務院令第344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td>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
---|---|
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和平路1281號 |
電話 | 0530--5127118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中華路1399號 |
電話 | 0530-5321021 |
暫無中介服務
1、繳納罰款的時間
罰款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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