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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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實施主體 | 菏澤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衛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 |
| 基本編碼 | 370323009000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5625923370323009000 |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 事項版本 | 8.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 事項類型 | 行政強制 | 辦理形式 | 暫無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否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暫無 | ||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 | ||
| 程序類型 | 暫無 | 行政強制事項分類 | 強制措施 |
| 網辦深度 | 信息發布 | ||
| 本事項支持 | 暫無 | ||
| 受理條件 |
|
||
| 咨詢方式 |
咨詢電話:0530-5160626 |
||
| 監督投訴方式 |
投訴電話: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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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受理時間: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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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暫無
-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實施臨時隔離 根據實際情況 軒倩倩 市衛生健康委 科長 疾控科 隔離到位 審查標準
隔離到位 -
| 無 | |
| 結果名稱 | 無 |
|---|---|
| 結果文書類型 | 其他 |
| 結果樣本 | |
| 【行政法規】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 |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
| 依據名稱 |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
| 發布號令(文號) | 1998年11月國務院令第254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八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采取下列臨時措施:(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奎c,并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告;(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隔離;(三)封鎖已經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區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衛生處理措施;(四)在指定的停靠點將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蹤觀察的旅客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環境實施衛生處理。交通工具停靠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
是否收費:否
| 行政復議 | |
| 部門 | |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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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 | |
| 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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