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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件
辦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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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到現場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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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工作日
法定辦結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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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4個工作日
基本信息
承辦機構 | 本事項無承辦機構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基本編碼 | 37203603100101 | 實施編碼 | 11371700MB286208583372036031001 |
實施主體 | 菏澤市醫療保障局 | 事項版本 | 12424.0 |
事項類型 | 公共服務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
特別程序時限 | 暫無 | 特別程序種類 | 暫無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是否公示 | 是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聯辦機構 | 暫無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企業法人 事業法人 社會組織法人 非法人企業 行政機關 其他組織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通辦范圍 | 全省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網上辦理 快遞申請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李素美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05195256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菏澤市中華路2009號市醫保局生育保險科 山東省 菏澤市 牡丹區 | ||
網辦深度 | 全程網辦 | ||
本事項支持 | 互聯網咨詢 互聯網收件 互聯網預審 互聯網受理 互聯網辦理 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互聯網電子證照反饋 | ||
受理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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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社保公積金專區8號窗口 咨詢電話:0530-5195256 |
||
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中華路2009號菏澤市醫保服務大廳二樓 投訴電話:0530-5707606 |
||
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社保公積金專區8號窗口 窗口名稱:醫保服務窗口 窗口編號:8 受理時間:5月-9月夏季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次年4月冬季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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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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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提供材料依據 | 備注 |
---|---|---|---|---|---|---|---|---|---|---|---|---|---|---|---|---|
(一) | 醫院收費票據;診斷材料 |
文本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自備 |
必要 |
符合條件的參保職工 |
|
||||
(二) | 參保男職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的,提供未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個人承諾書 1 份 【展開】 |
文本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自備 |
非必要 |
符合條件的參保職工 |
|
||||
(三) | 提供符合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核準支付業務個人承諾書1份 【展開】 |
文本類; |
紙質、電子 |
1份 |
A4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自備 |
容缺后補 |
符合條件的參保職工 |
|
-
1.參保單位或個人向醫保經辦機構提交申辦材料; 2.醫保經辦機構受理、審核、結算、撥付。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撥付 4 李素美 撥付 審查標準
是否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職工 -
撥付 | |
結果名稱 | 撥付 |
---|---|
結果文書類型 | 其他 |
結果樣本 |
【行政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
依據名稱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公布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行政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
依據名稱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公布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其他規范性文件】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 |
制定機關 | 山東省人民政府 |
---|---|
依據名稱 |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一)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二)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三)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辭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
【其他規范性文件】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 |
制定機關 | 山東省人民政府 |
---|---|
依據名稱 |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一)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二)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三)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辭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 |
---|---|
地址 | 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菏澤市司法局) |
電話 | 0530-5127118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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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菏澤市牡丹區昆明路與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 |
電話 | 0530-5635900 |
暫無中介服務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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