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公安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一大隊 |
基本編碼 | 37300900300101 | 實施編碼 | 11371700004478917A3373009003001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事項版本 | 12440.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企業法人 事業法人 社會組織法人 非法人企業 行政機關 其他組織 | 通辦范圍 | 暫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網上辦理 快遞申請 | 事項類型 | 行政備案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李首翔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0530-3332228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公安專區26-32號窗口 山東省 菏澤市 牡丹區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是否一次辦好 | 是 |
網辦深度 | 全程網辦 | ||
本事項支持 | 互聯網咨詢 互聯網收件 互聯網預審 互聯網受理 互聯網辦理 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互聯網電子證照反饋 | ||
受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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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公安專區26-32號窗口 咨詢電話:0530-5127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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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123號投訴建議窗口 信件郵寄的接收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123號投訴建議窗口 投訴電話:0530-5168930 |
||
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公安專區26-32號窗口 窗口名稱:政務服務公安專區窗口 窗口編號:26-32號 受理時間: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
提交材料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提交材料,核實真偽 3 李首翔 接收 審查標準
材料真實、填寫規范 -
審批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材料合格,審批通過 12 李首翔 審批通過 審查標準
材料真實,填寫規范 -
互聯網國際聯網備案 | |
結果名稱 | 互聯網國際聯網備案 |
---|---|
結果文書類型 | 其他 |
結果樣本 |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公安部 |
---|---|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公安部第33號令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及時報告本網絡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
【行政法規】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
依據名稱 |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公安部第33號令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
【行政法規】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
制定機關 | 公安部 |
---|---|
依據名稱 |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號令(文號) | 公安部令第33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及時報告本網絡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 |
電話 | 0530-5127118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澤市開發區中山路東段66號 |
電話 | 0530-5192521 |
暫無中介服務
1、審批部門是公安局的哪一級?
設區縣的地市級公安機關網安部門進行審批
2、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哪些安全保護職責?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絡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托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并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絡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絡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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