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公安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公安局;菏澤市公安局代為行使縣級權力(牡丹區) |
基本編碼 | 00010914500401 | 實施編碼 | 11371700004478917A3000109145004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事項版本 | 16.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網上辦理 快遞申請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田長林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17853003307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公安專區26-32號窗口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暫無 | 是否一次辦好 | 否 |
網辦深度 | 材料預審 | ||
本事項支持 | 互聯網咨詢 互聯網收件 互聯網預審 | ||
受理條件 |
|
||
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公安專區26-32號窗口 咨詢電話:0530-5127028 咨詢網址:http://hzzwfw.sd.gov.cn/hz/icity/project/index |
||
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123號投訴建議窗口 投訴電話:0530-5168930 |
||
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公安專區26-32號窗口 窗口名稱:1樓公安專區26-32號窗口 窗口編號:1樓公安專區26-32號窗口 受理時間: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提供材料依據 | 備注 |
---|---|---|---|---|---|---|---|---|---|---|---|---|---|---|---|---|
(一) | 《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 |
表格類; |
紙質 |
1份 |
按部令要求 |
空表下載 | 樣例下載 |
政府部門核發 |
政府核發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按部令要求 | 按部令要求 | |||
(二) | 機動車駕駛證 |
其他; |
紙質 |
1份 |
無 |
政府部門核發 |
政府核發 |
必要 |
窗口提交 |
無 | 按部令要求 | |||||
(三)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
其他; |
紙質 |
1份 |
無 |
政府部門核發 |
政府核發 |
必要 |
窗口提交 |
無 | 按部令要求 | |||||
(四) | 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展開】 |
其他; |
紙質、電子 |
1份 |
按部令要求 |
其他 |
有資質的醫療機構 |
必要 |
窗口提交 |
按部令要求 | 按部令要求 |
-
審批機構審查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審核相關資料 審查標準
按部令要求 -
申請人申請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提交相關資料 審查標準
按部令要求 -
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審核相關資料 審查標準
按部令要求 -
送達方式 窗口領取
機動車駕駛證 | |
結果名稱 | 機動車駕駛證 |
---|---|
結果文書類型 | |
結果樣本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 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2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ㄗ灾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制定機關 | |
---|---|
依據名稱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 |
---|---|
地址 | 山東省菏澤市中華路1281號 |
電話 | 0530-5127118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
---|---|
地址 | 菏澤市開發區中山路東段66號 |
電話 | 0530-5192521 |
暫無中介服務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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