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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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實施主體 | 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基本編碼 | 370217170000 | 實施編碼 | 11371700004478618C3370217170000 |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 事項版本 | 16.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 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辦理形式 | 暫無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暫無 | ||
| 處罰適用種類 | 警告 罰款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 |
| 網辦深度 | 信息發布 | ||
| 本事項支持 | 暫無 | ||
| 受理條件 |
|
||
| 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菏澤市中華東路1369號住建局相關責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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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菏澤市中華東路1369號住建局 |
||
| 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菏澤市中華東路1369號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勘察設計科 受理時間:工作日8:30-12:00,下午14:00-1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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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暫無
-
行政處罰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行政處罰 依據法律規定 侯艷華 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科長 勘察設計科 出具行政處罰意見 審查標準
依據法律規定 -
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
其他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 結果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 結果文書類型 | 其他 |
| 結果樣本 | |
| 【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
| 依據名稱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發布號令(文號) |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 依據名稱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 發布號令(文號) | 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td> |
是否收費:否
| 行政復議 | |
| 部門 |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
|---|---|
| 地址 | 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 |
| 電話 | 0530-5127117 |
| 行政訴訟 | |
| 部門 | 牡丹區與開發區人民法院 |
|---|---|
| 地址 | 牡丹區中華路2599號 |
| 電話 | 0530-5635900 |
暫無中介服務
1、咨詢電話
0530-536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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