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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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承辦機構 |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執法監察局 |
基本編碼 | 370217171000 | 實施編碼 | 11371700004478618C7370217171000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事項版本 | 16.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辦理形式 | 暫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是 |
行使層級 | 分級管理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聯辦機構 | 暫無 |
辦理方式 | 暫無 | ||
處罰適用種類 | 警告 罰款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施工單位 |
網辦深度 | 信息發布 | ||
本事項支持 | 暫無 | ||
受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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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咨詢電話:0530-5166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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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投訴方式 |
投訴電話:0530-5166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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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菏澤市珠江路1877號521室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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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暫無
-
受理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法定程序 法定時限 李立 建設工程質量服務中心 副科長 綜合科 受理 審查標準
法定標準 -
審查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法定程序 法定時限 李立 建設工程質量服務中心 副科長 綜合科 審查 審查標準
法定標準 -
辦結 3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法定程序 法定時限 李立 建設工程質量服務中心 副科長 綜合科 辦結 審查標準
法定標準 -
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
其他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結果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結果文書類型 | 其他 |
結果樣本 |
【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制定機關 | 國務院 |
---|---|
依據名稱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發布號令(文號) |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td>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
---|---|
地址 | 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 |
電話 | 0530-5127117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牡丹區與開發區人民法院 |
---|---|
地址 | 牡丹區中華路2599號 |
電話 | 0530-12368 |
暫無中介服務
1、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如何進行法律救濟?
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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