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實施主體 | 菏澤市交通運輸局 | 承辦機構 | 菏澤交通運輸局水運科(市地方海事局) |
基本編碼 | 37301801700301 | 實施編碼 | 1137170000447804413373018017003 |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 否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事項版本 | 12410.0 | 事項狀態 | 在用 |
服務對象 | 企業法人 | 通辦范圍 | 暫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 網上辦理 | 事項類型 | 行政備案 |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 否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暫無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暫無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務 | 否 | 是否存在特別程序 | 否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
行使層級 | 市級 | 權限劃分 | 暫無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數量限制 | 暫無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是否公示 | 是 |
聯辦機構 | 暫無 |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是否一次辦好 | 是 |
網辦深度 | 全程網辦 | ||
本事項支持 | 互聯網咨詢 互聯網收件 互聯網預審 互聯網受理 互聯網辦理 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互聯網電子證照反饋 | ||
受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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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
窗口咨詢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5號窗口 咨詢電話:0530-5139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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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投訴方式 |
窗口投訴地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123號投訴建議窗口 投訴電話:0530-516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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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時間 |
受理地點: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河東路3443號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105號窗口 窗口名稱:菏澤市政務服務中心1樓綜合受理窗口 窗口編號:105號 受理時間:冬季(10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夏季(5月-9月)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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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申請材料
-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法律救濟
- 中介服務
- 常見問題
申報材料
辦理流程
-
結果名稱及樣本
設定依據
-
收費標準及依據
法律救濟
中介服務
常見問題
-
辦結 1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為審核通過的企業辦理備案 0 張新濤 辦理備案 審查標準
符合法規要求 -
審查 2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審核企業提交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0 張新濤 準予備案/駁回申請 審查標準
符合法規要求 -
申請 3
辦理步驟 辦理時限 辦理人員 辦理部門 辦理人職務 所在處室 辦理結果 企業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0 張新濤 受理/不予受理 審查標準
符合法規要求 -
準予備案 | |
結果名稱 | 準予備案 |
---|---|
結果文書類型 | 其他 |
結果樣本 |
【部門規章】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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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三次修正。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 旅客班輪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票價的(因不可抗力變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變更的15日前向社會公布。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經營的30日前向社會公布,并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
【部門規章】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
依據名稱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七條 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或者變更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范圍,應當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后,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第二款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將船舶管理協議報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
【部門規章】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
依據名稱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
發布號令(文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 |
法條(具體規定)內容 | 第十二條 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是否收費:否
行政復議 | |
部門 | 菏澤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 |
---|---|
地址 | 菏澤市和平路1281號(菏澤市司法局) |
電話 | 0530-5127118 |
行政訴訟 | |
部門 | 菏澤市經濟開發區人民院 |
---|---|
地址 | 菏澤市開發區中山路東段66號 |
電話 | 0530-5192521 |
暫無中介服務
1、是否收費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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